《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宣贯会讲课稿(1)

来源: 本站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3-05-21 11:23:22 浏览次数: 3152

一、新规范的主要特点
    1、结构特点
    按照章、节、条、款、项的层次编写,全部内容由四个版块构成:1)基本规定;2)养护技术要求;3)检测、评定及质量要求;4)安全防护。与原规范比较条理更强,层次更分明,内容广泛而具体,文字表达更简练、准确。
    • 基本规定:第三章的内容。这是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各章节内容的大纲,除此之外,又针对每章的具体内容做了一般性规定。
    • 养护技术要求: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的内容。按照路基、路面、人行道、掘路和其他附属设施,不同的结构类型编写的养护技术要求。
    • 检测、评定及质量要求:第四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的内容。这三章是统一的又是相互独立的,相互不可替代,又不可缺少,它反映了我们这本规范最基础的工作和过程控制,以及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检测、评价和养护对策是我们道路养护最基础的工作,检查、验收是中间过程的控制是否达到养护工作水平的客观评价,是否达到了目标指标。
    •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第十四章的内容,是本规范的一个创新或“亮点”,是原规范没有的新增内容,为什么要制定这一章在第二部分内容中进行说明。
    2、以人为本的特点
    规范中8.1.6条在广场、步行街的块石路面(花岗岩、大理石)不宜采用抛光、机刨的石材;9.2.6条的条六款“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9.5.5条维修踏步每阶高度尺寸应一致。当踏步顶面为贴面时,应具有防滑性能等等。追求美观、舒适是人们永不休止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的,在一段时间内人们把室内的装饰材料、工艺拿到室外,有些是并不相宜的,如抛光大理石、花岗岩面料的使用,在路面保洁上就达不到室内的水准,在人流上也不能与室内相比,滑倒伤人事件经常发生。再如块石的缝间距问题,室内可以做到无缝,室外也是越留越小,结果因拱胀问题造成边缘破损,崩角影响美观,为此我们在9.4.4条规定花岗岩、大理石类缘石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不得超过10mm来限制这种行为,解决因缝宽控制不当而出现的质量通病。9.2.6条中说的提示盲道为止步砖,行进盲道为异向砖。本条规定了两点:一是盲道砖缺失要及时性补齐;二是止步砖位置不能放错,缺失和放错都有可能导致盲人发生意外。“维修踏步每阶高度应一致”的规定,是考虑了人们在踏步上的行走习惯,突然出现半阶踏步极易墩脚伤人。因此在维修时我们应注意把高度均匀分配,除此之外台阶高度以不超过150mm为宜。这些条款的制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点,体现了人性化的养护维修,落实这些条款也意味着道路设施功能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养护理念的变化
    基本规定3.0.5条“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关于预防性养护工作将由西安市政处王德信总工详细介绍),我只说明一下为什么要做这样一条规定。
    城镇道路预防性养护,即在道路投入使用后,没有损坏之前的养护工作,经多年实践证明,预防性养护工作是延长道路使用年限的重要措施。“预养护”在欧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从他们反馈的信息表明每投入一元钱“预养护”费用,大约可节省八元钱大修费用。在国内《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明确要求“对沥青路面必须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写这条规定的基本理由。“预养护”是一种新的养护理念,要真正的落实,需要我们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什么传统观念?就是“重建设、轻管理,重大修、轻养护”的传统观念,就是“路为什么没坏你就要修的传统观念”。俗话说:“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该大修了,这是顺理成章的事儿,可路没坏,就要修这说不通啊。你很难从行业主管那要来这笔养护费用。举个例子:在家用汽车的保养手册中规定汽车行驶5~7.5万公里要进行日常保养,换机油、三滤、火花塞、正时皮带、水轮等等,汽车坏了吗?没有。不保养行不行?也行。但司机们都是老老实实的去作保养,为什么呢?一是担心怕坏,二是要延长发动机的寿命,想多开几年,养车和养路不是一个道理吗?车辆保养不好发生交通事故,那只是个别案例,如查道路保养不好,所发生的车辆事故和经济损失不是更加巨大吗!再比如在“九五”、“十五”期间我国修建的高速公路近二年都在进行大修或翻修,在春运和春节长假期间,公路运输造成半瘫痪状态,电视台记者采访交通部总工问道:为什么这些路段提前进入大修期?回答是“重载交通造成的”。我认为“水毁和失养”也应该是重要原因,如果提早的投入预防性养护工作,会延长高速路的大修周期,从而节省或减少这部分大修费用。
    因此,从国家的利益出发:从行业的需求考虑,做这样一条规定我们投入预防性养护工作就师出有名了,我们编制预养护经费就有了依据和保障。
    另外一个要解决的认识问题是预防性养护工作和保养小修有什么区别?在3.0.6条第一款规定“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量不宜大于400m2”。对保养小修的定义说明了与预防性养护工作本质的区别和量的区别。轻微损坏的修补和没坏即修是本质的区别。不宜大于400m2是保养小修的界限,而预防性养护的工程数量应大于大修的数量(8000m2),因为是对一条道路或是同时间段修建的路段的维修,比如:7.2.4条第五款规定“填缝料局部脱落时应进行灌缝填补;脱落缺失大于1/3缝长应立即进行整条接缝的更换。这条规定即是保养小修的范畴。而第四款规定“填缝料的更换周期宜为2~3年”,即是预防性养护的范畴,在2~3年内,不管接缝是否损坏、缺失,都要全部更换。
    4、规范的先进性
    1)修订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近十几年来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了国内外的试验资料和标准规定,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养护的各项技术要求,为提高城市道路的服务水平和道路设施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2)修订的规范技术先进,兼顾中小城镇的发展水平、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修订的规范内容全面,并符合现行的法规标准要求,对全国的城市道路养护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这是专家审查组对规范的总体评价。
    规范的先进性,在结构特点、以人为本的原则、养护理念的变化均比原有规范先进、合理。除此之外,还表现在:
    ①淘汰落后的保护先进的原则,如淘汰“过渡式路面的技术要求”,淘汰了水泥砼路面采用沥青砼修补的做法;取消了半整齐、不整齐块石路面(落后的东西代表了历史,形成文物,不能完全拆除,如一些游览路线、景观大道、古镇道路的铺装,应该修旧如旧,才能体现原始风貌,留有韵味,保留人们追求异样的感觉),在定量的指标上也兼顾了中小城镇的水平,属中等偏上的水准。
    ②在编制过程中去掉了管理上的规定,使规范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如“人行道禁止上车”的规定;“发现道路占压应及时处理”;“人行道上的报亭、话亭、灯箱、广告排架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以及掘路的审批、管理、恢复时间的要求等等。这些管理上的问题相当复杂,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应由道路管理条例来解决,我们只提技术要求,不管谁审批、谁管理、谁施工,都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③在道路养护状况评定中增加了综合评定的等级标准。除按车行道、人行道、路基与排水、其它设施分别评定外,增加综合完好率的评定,更全面的反映道路的使用状况,体现道路的整体功能和服务水准,是对道路养护部门提出的更高要求,促进道路养护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1、原规范共9章37节278条,删除桥梁养护条款61条,还剩217条。新规范共14章54节291条,净增74条。原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做了调整修改,在信息数量上大大超过了原有规范,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目前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水平。在部分条款上也反映了国内先进、国际先进的养护工艺、材料及设备。
    2、增加了强制性条文共7条
    3.0.8条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4.2.7条在经常性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篦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并应立即上报,设置围挡。
    4.4.1条当道路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大修、改扩建工程。
    2、不明原因的道路沉陷、开裂、冒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道路。
    10.1.1条掘路前应先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
    10.2.1条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
    11.4.1条每年洪水和冰雪季节前后,应对涵洞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1、洞内的淤积程度。
    2、涵洞主体结构的开裂、漏水、变形、位移、下沉及冻胀程度。
    3、涵顶及涵背填土沉陷程序。
    14.1.1条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进入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为什么要选择这7条作为强制性条文?确定强制性条文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按照建设部规定,新编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必须要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确定强条的原则是:1、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2、对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3、对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在这7条中有3条是针对掘路修复所做的规定,3.0.8条规定了掘路修复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10.1.1条是说掘路不能损坏原有地下管线;10.2.1条是说掘路回填要保证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这三条我们做的很差,引起社会和群众极大的不满和报怨情绪,戏称为“马路拉锁”。因掘路造成通讯中断、燃气泄漏、自来水跑水、路面坍塌、翻车、摔人事故连续不断,由此引起的“官司”也屡打不尽,劳民伤财。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掘路是不可避免的,这里不仅有施工问题、质量问题、还有管理问题、审批问题,有的城市管理得好,问题就出的少,有的城市管理得不好,出的问题就多,因此我们做这样的规定,也是对管理、审批部门的一个约束,只要发生掘路就应该按本规范规定的条文执行。4.2.7条是对巡查人员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9.20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11.7发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13号2001.8.3发布)等等。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能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条例。因此,我们对可能危及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的条文做了强制性规定。4.4.1条规定了道路在什么情况下要做特殊检测。这是关系到施是否能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说是保证设施安全运行的必要措施。如第三款“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06年元月北京国贸桥北辅路出现的路面坍塌事故,如果在地铁施工期间,做这样的检测,就可能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14.1.1条是对养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要有最基本的防护用品的投入。进入市场经济后我们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直接从事养护作业的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不会避让车辆,不懂机械设备性能,即使是正式职工,在从事专项养护作业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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